23日,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,广州市地方标准《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》(下称“新标准”)正在对外征求意见,。新标准拟新增要求儿童游泳池水深应不大于0.8m。还新增多个附录要求,比如操作人员行为规范,游泳救生员上岗时不应有玩手机、闲聊等行为,不应辅导他人游泳。
根据新标准征求意见稿,儿童游泳池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、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。要求游泳场所应在售票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“游泳人员须知”,悬挂“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”。儿童游泳池
对比旧标准,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天然游泳场所的定义和要求等内容,增加了游泳池、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、游泳救生员、水质管理员等术语和定义。据了解,有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技术条件都是针对人工建造的场所,有关游泳场所的标准也不再对天然游泳场作要求,所以广州市的地方标准也删除了相关内容。
此外,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和增加了多个规范要求,比如增加要求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,且不应配置戏水设备。同时新增儿童游泳池池水深要求,要求水深应不大于0.8m。增加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游泳要求,即: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游泳,应有成年人陪同;对65周岁以上游泳人员应明确告知其风险。还增加了在泳池入口醒目位置公布当天泳池水检测的余氯、pH值、水温的要求。
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拟明确,游泳场所应设置更衣室、淋浴室、浸脚消毒池、公共卫生间和消毒剂专用库房。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游泳池、更衣室、淋浴室连通。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。
配备的人员要求要做了修改。拟要求,水面面积在250㎡及以下的游泳池,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;水面面积在250㎡以上的游泳池,应按面积每增加250㎡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,配备游泳救生员。其中流动救生员数量应不少于1人。
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教练)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,儿童游泳池并佩戴明显标识。儿童游泳池救生员应按规定着装。
此外,新标准的附录增加到5个,除了原有的泳客行为规范外,还增加了:辅助设施配置要求(更衣室、淋浴间、卫生间等设施具体的要求)、游泳池布线基本安全要求、操作人员行为规范、档案管理。儿童游泳池其中,操作人员行为规范中,拟要求游泳救生员上岗时不应有玩手机、闲聊等行为,不应辅导他人游泳。游泳教练上岗应按规定着装,并佩戴明显标识,等等。据悉,儿童游泳池对游泳池布线作基本安全要求,主要是为了杜绝私接电线等安全隐患。